退休安養信託+老年看護,現代人退休一樣不可少

在財務規劃上跟客戶談到退休規劃時大部份人想到的是退休後生活費夠不夠的問題但是其實這只是最簡單的問題運用投資工具的長期累積在時間複利效果的加持下只要可以持之以恆投資管理得當(穩健投資不冒高風險)一般都可以在一定時間後累積到一筆金額可以拿來做退休後生活之用加上一般人可以領到的勞保年金與退休金要過一個安穩的退休生活並不是遙不可及的事
問題來了當退休族在老年累積了一大筆的退休金一般人把退休金整筆存在銀行戶頭這時可能會有幾種狀況發生:
1.      自己的衝動投資會帶來無法彌補的後果
當一大筆錢放在銀行帳戶理專可能視其為"大咖"客戶慫恿其做其他投資還記得2008年金融危機時有些退休老兵也深陷在雷曼兄弟連動債的風波中因為理專告訴他:連動債就像定存可以固定領取配息因此有些老兵把賴以維生的退休金投入購買連動債後來其結果當然是可想而知當虧損80%本金時老兵的退休生活就無以為繼了
2.      一大筆錢會引起其他人的覬覦
有的是不肖子女貪圖父母親的退休金或是詐騙集團的詐欺身擁巨款的退休一族常常就成為詐騙的受害人
3.      萬一自己年老時失智,生活無法自理
此時連生活無法自理了更何況是處理自己的財產?

除此之外退休後的老人看護問題也是現在做退休規劃時必須一起考量的因素因為它所需的費用可能是數倍於退休日常的生活費用而這方面卻又無法在保險公司的醫療險獲得給付因為醫療險都是有住院的事實才能獲得給付但是老人看護多數是居家照護:復健居家護理三餐煮食..等等非住院的看護行為這些根本無法從醫療險獲得給付一般人即使行動無法自理但是要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可能都有資格上的問題,而如果聘僱本國看護一個月也要5~8萬元。因此在老人看護費用準備上實在很有必要在做退休準備把它一起納入考慮多做準備保守估計這樣的花費一個月至少約需要10萬元的費用

而為了避免退休後身邊擁有一大筆錢引起其他人的覬覦安養信託是一個可以考慮的方式


這樣的退休安養信託由自己當委託人與受託人(一般為銀行)簽訂信託契約委託人將其財產轉移至該信託內成為信託財產(例如1,200萬的現金)由受託銀行依信託契約內容,分散運用於各種金融工具例如:存款、國內外共同基金、債券及股票等理財工具,並依委託人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將信託收益給予受益人(可為委託人本人或委託人指定之人),作為生活費、醫療費看護費用等,以確保老年生活品質。 如此一來因為財產已經移轉至信託可以避免受託人因為一時的衝動投資或是是旁人的覬覦或是詐騙讓自己的退休生活發生問題

如果概算一下:以多少金額做信託時其投資報酬率在3%5%每月可以提領多少金額當成退休生活費? 假設退休後的期間是20,如果每月提領,在第20年底正好把本金都用完的狀況一種狀況因為提領金額較少只用提領的金額來支應退休後的生活費另外一種是當可提領的金額更多時還可以支應老年看護費用的狀況試算結果如下圖 
信託金額
 用途
退休期間
   報酬率/月領金額
  銀行定存
   3%
   5%
 利率1.35%
   500
 退休金
 20
 27,660
 32,860
 23,757
   800
退休金
20
 44,257
 52,577
 38,011
 1,200
退休金 + 老年看護
20
 66,386
 67,766
 57,017
 1,500
退休金 + 老年看護
20
 82,982
 98,583
 7 1, 271

成立信託關係後,委託人必須將財產移轉予受託人,你可能會有疑問是: 那這樣你對該財產不是就沒有實質的掌控權了? 這倒是不用擔心該項財產在法律上、形式上雖然歸受託人所有,受託人為財產權之主體或法律行為之當事人,而與第三人做各種交易行為。但是信託財產雖移轉到受託人之名下,使受託人變成是財產法律上、形式上之所有權人,但是並非受託人可以毫無限制的做任何管理與處分之行為,受託人必須受信託條款之拘束,必須依照信託的目的進行管理信託財產,而且委託人可以藉由條款之約定,配合自身的需要,適時終止信託關係或者作適當的調整。在信託關係中,委託人是為了特定目的,才將財產移轉與受託人,而其真正的所有權人還是委託人,受託人僅為法律上、形式上之所有權人、交易的當事人。

在法律上也對委託人做了保障信託法規定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信託法第三十四條)且除有信託法第三十五條所列事由(經受益人書面同意,並依市價取得信託財產)之外,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這樣的制度設計可以確保信託受益人之利益。

而為了避免發生萬一委託人無行為能力的狀況,在信託契約簽訂時,都會設置一名「信託監察人」以監督信託是否有按照信託契約內容執行信託監察人的權限包括信託監察人得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信託法52):包括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信託法16)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信託法18)受託人因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或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信託法23)..等等狀況信託監察人都可以自己名義,為維護受益人權益而提起有關信託之訴訟可見其角色是相當重要的

一旦信託成立後受託人(一般是銀行)會依照委託人的在信託契約中的指示,定期或不定期將信託收益給予受益人(可為委託人本人或委託人指定之人),作為生活費、醫療費看護費用等,以確保其退休後生活品質。

在實務上之作法,因為必須考量到委託人全面性的需求(節稅財產移轉傳承依照自己的意願分配財產希望可兼顧公益等等)因此如果能夠由具信託與理財方面專業的財務顧問協助處理信託事宜會比較妥當因為信託期間一般都比較長透過財務顧問的協助可以提供信託契約內容的擬訂投資標的的投資管理以及後續可以擔任信託監察人監督信託的正確執行

信託如果在成立之初就考量的比較完整會比較能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來處理相關的財產而信託契約內容的訂定是相當重要的它必須是能完整貫徹委託人的意願正因為它的內容訂定都是客制化的可能每個信託都有不少的差異性常見的規劃方式例如,委託人與受託人(例如銀行)約定,以委託人最後生存日為信託期限,當委託人不在時信託就終止了而在信託期間內,受益人是本人跟配偶,可以享有信託收益,信託期滿後則是以子女或公益機構為信託財產歸屬人,信託結束時,受託人會將信託財產交給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這樣子的規劃,不但自己的老年生活有保障,亦可照顧後代子女,可以做到「利己、利人、利他」三方都贏的結果。
(圖片:SalFalko)

新北市勞工大學2013911日開課的財務顧問訓練班已開始報名
預告影片:http://www.youtube.com/watch?v=sN8ODPuXB8g
授課大綱: http://uni.labor.ntpc.gov.tw/HP0/HP06_show.asp?id=7358
內湖社區大學20139月秋季班課程「理財新主張,理財一點就通」大眾理財課程,開始報名中!
Youtube
課程影片介紹:http://www.youtube.com/watch?v=z36UTXERK_s
授課大綱: http://www.nhcc.org.tw/nhcc/course/course_show.asp?news_id=13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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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擁有兩岸國際理財規劃認證CFP 證照,是台灣理財規劃產業發展促進會理事,專職的獨立理財顧問,提供客戶理財規劃顧問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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